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转供电价格管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
(一)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1. 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严格执行目录峰谷分时电价。
2. 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信息。
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一)严禁违规加价。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二)厘清收费项目。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三)加强价格公示。转供电主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布转供电价格政策、分用电类别的用电量及电费收支等情况,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进一步严格相关工作要求
(一)有序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行业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一户一表”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要求做好验收工作,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要统一移交电网公司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适时疏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电网公司,将“一户一表”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电网公司要科学制定“一户一表”改造方案,加快改造进度,到“十四五”期末,要全面完成我省城镇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对于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提出转为直供且具备直抄条件的,参照“三供一业”方式,由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分担改造费用的,电网公司必须接受并完成改造。短期内无法完成改造的工业园区,电网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终端用户的分时电表改造。
(二)加大政策宣传与督导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公司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及时准确知晓。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组织市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转供电加价问题专项整治,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督导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市州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评估。
(三)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转供电费码”追踪线索,及时从严查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不断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抽查力度,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
全省各转供电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通告如下:
一、转供电价格政策
(一)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2021年10月1日起取消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到户最高限价,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化属性,分别执行其当月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或代理购电峰谷分时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2021年10月起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执行其当月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或代理购电峰谷分时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
(一)严禁违规加价。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二)厘清收费项目。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三)做好价格公示。转供电主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示转供电价格信息,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省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本通告相关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落实政策方面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供电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转供电费码”追踪线索,及时查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依法依规查处,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咨询电话:95598(电力服务热线)
附件:公示模板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