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6〕79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格标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工商业用户以“户”为单位选择基本电费执行方式,办理过户、分户、并户业务的,视为用电主体发生变更。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315千伏安之间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原则上变更周期不少于12个月,提前15天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存量执行单一制电价的,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可再变更。办理新装、增容、过户(用电地址、容量、性质、物权等未发生变化,仅管理权改变的除外)、并户、分户、改类(居民生活、农业生产改类为工商业)业务的用户,其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的,执行两部制电价。临时用电按照接入电压等级执行单一制电价。

三、不满1千伏两部制电价暂仅适用于不满1千伏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选择上不受用电容量限制。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

四、各类并网发电厂站(含公用电厂、全额上网分布式新能源、集中式新能源等)及其生产相关附属设施的下网电量依据接入电压等级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分布式电源用电随用电主体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五、电网企业要全力做好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分时电价等机制的协调,及时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电网系统的营业厅、手机APP、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解读政策,积极向社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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