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6〕13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为做好我省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衔接工作,现就有关输配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第四监管周期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正常结算,在第四监管周期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正式核定前,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暂按第三监管周期水平执行,由全省工商业用户共同承担,具体容量电费金额由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按月据实分摊,每月分摊金额按年度容量电费除以12确定。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结合市场参与程度按市场规则或所在节点现货实时价格执行;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抽水蓄能(抽水)、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暂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和峰谷分时政策。
三、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光伏、水电等因购销两侧税率不一致导致不含税电费疏导不足的部分,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中疏导。
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从其规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