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含推动AIDC储能产业发展、保障配套储能自主调控权、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等多方面内容
来源:北极星网站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35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6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开发银行,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的强化技术创新引领、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优化产业生态布局、助推产业全球化升级、强化风险防控支撑等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一、关于强化技术创新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人才培养工作。
一是依托“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重点专项,开展新型储能关键技术攻关;持续组织实施新型储能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聚焦各类创新技术方向,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龙头企业联合行业优势力量突破关键技术难题。二是联合国家标准委印发《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了覆盖基础通用、规划设计、设备试验、施工验收、并网运行、检修监测、运行维护、安全应急等8个方面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布局规划。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加强分布式储能、集中式储能领域锂电池产品标准布局指引。
二、关于完善市场机制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促进新型储能调节作用发挥。
一是出台《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促进新型储能成本合理疏导。二是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电能量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三是加快完善有利于新型储能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2025年底实现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引导形成有利于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合理峰谷价差;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爬坡等新品种,更好发挥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灵活调节作用。四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深化电价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推动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入市交易,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条件。
三、关于优化产业生态布局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持续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构建包括废旧电池等在内的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综合治理体系。二是组织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培育建设深圳市先进电池材料集群、南京市新型电力(智能电网)装备集群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三是会同相关部门从产能预警调控、规范价格竞争等方面针对动力和储能电池等重点行业开展综合治理。
四、关于加强国际合作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积极推动新型储能领域国际合作,助力优质国产设备“走出去”。
一是指导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融资利率水平,满足海外布局企业保险及融资需求,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二是稳妥做好新能源和储能产业境外投资布局有关工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商业原则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利用当地市场优势和研发资源探讨产业合作,稳步拓展企业可持续发展空间,在国际竞争合作中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五、关于强化风险防控支撑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持续推动出台新型储能相关保险产品,完善新型储能产业风险防控支撑体系。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加强与储能产业上下游企业的对接沟通,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已探索研究推出数十款覆盖储能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专属保险产品。如部分大型保险公司推出“储能安心保”综合方案,险种包括企业的财产损失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质量与效能保证保险等。部分具有电网股东背景的保险公司深耕储能赛道,推出了“储能保”产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一切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建筑安全工程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单位强化技术创新引领、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优化产业生态布局、助推产业全球化升级、强化风险防控支撑,积极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9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71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促进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的完善市场机制、推动储能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参与市场、推动行业有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相关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完善市场机制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促进新型储能系统调节作用发挥。
一是出台《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促进新型储能成本合理疏导。二是加快完善有利于新型储能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2025年底实现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引导形成有利于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合理峰谷价差;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爬坡等新品种,更好发挥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灵活调节作用。三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深化电价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推动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入市交易,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条件。
二、关于推动储能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参与市场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完善电力市场机制,推动新型储能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
一是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电能量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二是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有序推动包括新型储能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储能灵活调节价值。三是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明确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价格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
三、关于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新型储能是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技术之一,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并会同相关单位积极构建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政策环境。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挥新型储能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作用,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规范管理。持续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引导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修订发布新版文件,鼓励储能电池企业持续开展研发创新,不断提升产品性能。三是会同相关部门从产能预警调控、规范价格竞争等方面针对动力和储能电池等重点行业开展综合治理。
四、关于推动技术创新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技术研发等工作。
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储能产业创新工程,聚焦压缩空气储能、固态电池、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重点方向,支持建设一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龙头企业联合行业优势力量突破关键技术难题。二是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型储能试点项目并持续跟踪,试点项目涵盖包括压缩空气储能在内的十余种技术路线,推动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突破,有力促进了新型储能技术产业发展。其中,包括压缩空气储能在内的多个项目成为行业发展、产业升级的标杆,大幅提升了全产业链国产化水平。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单位抓好新型储能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参与市场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持续完善新型储能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新型储能技术与产业进步,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28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95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山西布局新型储能推广以电供热模式替代热电联供助力民生绿色供热与能源转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关于您提出的支持山西布局新型储能推广以电供热模式替代热电联供助力民生绿色供热与能源转型的相关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针对性开展工作,助力新型储能发展及民生绿色供热与能源转型。
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发展政策引导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持续完善促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新型储能政策“四梁八柱”,积极鼓励新型储能多场景应用。
一是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新型储能发展方向和任务,引导新型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多元化发展,成为新型储能行业纲领性文件。二是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挥新型储能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作用,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推动新型储能多场景应用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立足职责,积极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应用场景探索。
一是组织开展新型储能试点工作,以促进新型储能多元技术路线和多种应用场景发展为目标遴选了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涵盖电源侧、电网侧等各类应用场景,有力推动新型储能发挥促进新能源开发消纳、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电力保供作用。二是自2022年起,国家能源局连续四年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选中将新型储能作为单独技术领域予以支持,共计将36项技术装备列入名单,有力支撑了各类新型储能多应用场景探索。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年版),积极推进新型储能技术产品在工业领域应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遴选推广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以新型储能为基础,加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
三、关于推进清洁取暖
我们高度重视农村清洁取暖长效机制建设,2022年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持续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近年来,我们通过开展清洁取暖专项监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多部门统筹协调,助力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能力。国家能源局根据2025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安排,组织相关派出机构开展了2025—2026年采暖季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监管工作,截至2025年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85%,较2024年提高2个百分点、较“十三五”末提高20个百分点。根据相关“十五五”规划,我们将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实现清洁能源高效利用。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新型储能发展政策体系,切实抓好清洁取暖持续运行,不断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科学稳妥实施清洁供暖改造。同时,密切跟踪天气变化趋势和能源供需形势,保障取暖用能稳定供应。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2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102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热力电池”储能电站应用示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支持“热力电池”储能电站系统技术攻关、推动“热力电池”工程示范,加速成果落地、健全“源头创新+市场激励+金融支持”保障体系的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完善市场机制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促进新型储能调节作用发挥。
一是出台《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促进新型储能成本合理疏导。二是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电能量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三是加快完善有利于新型储能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2025年底实现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引导形成有利于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合理峰谷价差;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爬坡等新品种,更好发挥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灵活调节作用。四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深化电价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推动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入市交易,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条件。
二、关于推动技术创新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技术研发等工作。
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储能产业创新工程,聚焦压缩空气储能、固态电池、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重点方向,支持建设一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龙头企业联合行业优势力量突破关键技术难题。二是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型储能试点项目并持续跟踪,试点项目涵盖包括压缩空气储能在内的十余种技术路线,有力促进了新型储能技术产业发展。三是依托“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储能与智能电网”重点专项,围绕低成本低熔点高储热密度高温熔盐复合储热材料、高压熔盐换热器、熔盐储罐等方面进行攻关。
三、关于推动多场景应用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立足职责,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应用场景探索。
一是组织开展新型储能试点工作,以促进新型储能多元技术路线和多种应用场景发展为目标遴选了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涵盖电源侧、电网侧等各类应用场景,有力推动新型储能发挥促进新能源开发消纳、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电力保供作用。二是自2022年起,国家能源局连续四年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选中将新型储能作为单独技术领域予以支持,共计将36项技术装备列入名单,有力支撑了各类新型储能多应用场景探索。三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年版),积极推进新型储能技术产品在工业领域应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遴选推广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以新型储能为基础,加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
四、关于释放项目绿色低碳价值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持续推动建立“热力电池”项目碳减排量化核算标准体系,充分释放项目绿色低碳价值。
一是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出台能源活动及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发布51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上线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二是指导研究机构构建完善锂电池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共收录锂电池产业相关数据1200条,涵盖我国锂电池产业链28个主要产地,覆盖锂电池全产业链98%的物质种类和99.5%锂电池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总量。三是开发锂电池碳足迹核算服务模块,支持企业自主完成产品碳足迹全流程核算,可实现供应商数据请求、在线填报与持续向上追溯,具备碳足迹数据减排潜力分析、碳足迹报告生成等功能。四是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湖北省荆门市等12个地区开展锂电池等10类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热力电池”项目碳减排相关核算标准,强化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推进热力电池储能电站应用,并会同有关单位抓好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持续完善新型储能发展政策体系,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10日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76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105号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中长时储能的规划引领和政策保障更好地支撑电力保供和能源转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顶层设计、加强价格补贴、加强创新培育等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强化顶层设计
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持续完善促进长时储能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新型储能发展政策“四梁八柱”。
一是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作为新型储能行业纲领性文件,针对长时储能技术路线部署发展任务。二是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促进新型储能技术多元化发展,探索多技术混合式新型储能、长时储能等应用。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发展多元化新型储能本体技术,面向中短时、长时电能存储等多时间尺度、多应用场景需求,适度超前布局氢储能等超长时储能技术。
二、关于探索价格机制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促进新型储能调节作用发挥。
一是出台《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中长时储能相对短时储能可获得更高的容量电费收益,有利于长时储能发展。二是加快完善有利于新型储能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2025年底实现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引导形成有利于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合理峰谷价差;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爬坡等新品种,更好发挥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灵活调节作用。三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深化电价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入市交易,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条件。
三、关于加强创新培育
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促进长时储能技术突破和落地应用。
一是依托“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重点专项,开展长时储能关键技术攻关;持续组织实施新型储能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聚焦各类长时储能创新技术方向,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龙头企业联合行业优势力量突破关键技术难题。二是2024年初,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型储能试点项目并持续跟踪,试点项目涵盖包括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二氧化碳储能、液态空气储能、重力储能等多种长时储能技术路线,推动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突破,有力促进了新型储能技术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们的建议,会同有关单位持续完善长时储能发展政策体系,推动长时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加快长时储能技术突破与转化应用,促进长时储能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87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57号
您提出的“关于把握人工智能算力用电需求、推动我国数据中心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的加快构建AIDC储能标准体系、开放AIDC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场景等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产业发展。
一、关于强化顶层设计
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单位持续完善促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新型储能发展政策“四梁八柱”。
一是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新型储能发展方向和任务,成为新型储能行业纲领性文件。二是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挥新型储能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作用,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新能源等增长引擎,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加快构建AIDC储能标准体系
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持续完善新型储能政策体系,加快关键标准制修订。
一是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加快完善新型储能技术标准的重点任务,并提出结合技术创新和应用场景拓展,及时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全面推动各类新型储能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标准制定协同发展,我们也将组织开展AIDC储能标准研究制定工作。二是联合国家标准委印发《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研究建立新型储能技术多种应用场景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AIDC也作为重要的应用场景深入开展研究。
三、关于开放AIDC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场景
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立足职责,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应用场景探索。
一是组织开展新型储能试点工作,以促进新型储能多元技术路线和多种应用场景发展为目标遴选了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涵盖电源侧、电网侧等各类应用场景,有力促进新型储能发挥调节作用,后续国家能源局开展的试点工作将会重点考虑AIDC储能应用场景。二是自2022年起,国家能源局连续四年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选中将新型储能作为单独技术领域予以支持,共计将36项技术装备列入支持名单,有力支撑了各类新型储能多应用场景探索,后续评选工作我们也将考虑支持AIDC储能应用场景下的技术装备。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单位持续强化顶层设计、加快构建AIDC储能标准体系、开放AIDC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场景,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521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10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应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的做好发展规划、完善市场机制、加强项目示范应用等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做好发展规划引领
我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持续完善促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新型储能发展政策“四梁八柱”。
一是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新型储能发展方向和任务,成为新型储能行业纲领性文件。二是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挥新型储能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作用,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三是组织开展“十五五”新型储能实施方案研究编制工作,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电力安全保供和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引导“十五五”期间我国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完善市场机制
我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促进新型储能调节作用发挥。
一是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促进新型储能成本合理疏导。二是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电能量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三是加快完善有利于新型储能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2025年底实现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引导形成有利于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合理峰谷价差;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爬坡等新品种,更好发挥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灵活调节作用。四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深化电价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推动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入市交易,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条件。
三、关于加强储能项目示范作用
我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立足职责,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应用场景探索,持续加强新型储能项目试点示范。
一是组织开展新型储能试点工作,以促进新型储能多元技术路线和多种应用场景发展为目标,遴选了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涵盖电源侧、电网侧等各类应用场景,有力推动新型储能发挥促进新能源开发消纳、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电力保供作用。二是自2022年起,国家能源局连续四年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选中将新型储能作为单独技术领域予以支持,共计将36项技术装备列入名单,有力支撑了各类新型储能多应用场景探索。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单位持续完善新型储能发展政策体系,以试点示范加快推动新型储能技术与产业进步,不断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促进新型储能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BH040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101号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企业对配套储能自主调控权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的明确储能分类标准与调度权责划分、鼓励智慧调控技术与数字化平台研发应用、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一、关于明确储能分类标准与调度权责划分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持续明确新型储能分类标准,明确新型储能调度权责,提升新型储能调用水平。
202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明确“接入电力系统并网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可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包括为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同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储能并网及调度运行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电站自用型储能,督促发电企业及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强化储能调用,推动储能调节作用充分发挥。”从目前实际运行情况看,调度调用新型储能一般通过市场、调度调用方式参与系统调节,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一般采用“新能源+储能”一体化调度机制参与系统调节。
二、关于鼓励智慧调控技术与数字化平台研发应用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智慧调控技术与数字化平台研发应用。
一是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积极开展新型储能与电源协同优化调度、规模化储能系统集群智能调度及分布式储能虚拟电厂聚合调控等调用方式创新。二是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面向大规模新能源消纳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需求,推动新型储能集群协同控制、分布式储能聚合控制等技术创新。
三、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
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持续加强新型储能并网管理,引导新型储能科学合理调用,促进新型储能调节作用发挥。
一是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提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用的具体要求,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推动新型储能调用机制完善。二是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发布行业标准《新能源基地送电配置新型储能规划技术导则》,坚持“按需配置”,引导新能源基地科学测算新型储能配置需求,更好发挥新型储能调节作用。三是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新型储能调用评价指标研究工作,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形成新型储能调用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行业科学合理评价新型储能调用情况。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单位持续支持新型储能试点应用,加大新型储能调度关键技术研发与突破,提高新型储能调用水平,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68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安全〔2026〕139号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大电网安全管控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占比不断提升,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发生深刻变化,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您在建议中分析了当前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一是强化能源安全顶层设计。加强统一规划、安全立法和责任划分。二是加大并网主体涉网技术创新。大力推进常规电源调节能力技术攻关,加速推广构网型技术应用,推进新能源并网标准修订与执行监督。三是打造电源电网安全共治格局。树立团结治网共识,强化最小开机刚性执行,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您提出的建议对于筑牢电网安全防线、促进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我们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一、关于强化能源安全顶层设计
在统一规划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规划顶层设计,持续加强能源电力统一规划,2023年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294号),提出统筹源网荷储整体规划,加强系统调节能力统筹规划,并加强规划与建设、运行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方案的适应性、可行性与安全性。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在电力规划编制工作中,加强各层级各环节规划的统筹衔接,为“十五五”时期电力安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在安全立法方面,国家能源局正在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下新技术、新业态、新主体对电力安全影响,明确电力安全责任和要求,强化电力安全法治保障。
在责任划分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各类新业态有序发展。2024年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确定新型经营主体概念和范围,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应落实的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2025年、2026年相继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从运行管理层面明确了责任界面、安全运行管理要求,明确并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项目内部主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各自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抓好政策落实,积极探索创新,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二、加大并网主体涉网技术创新
在常规电源调节能力技术攻关方面,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363号),明确煤电机组高效调节等指标要求,提出机组在实现深度调峰能力的同时,尽可能通过自身调节或辅助调节方式兼顾一次调频性能。
在构网型技术应用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构网型技术在大电网安全防御中的核心作用。国家能源局鼓励支持在“沙戈荒”新能源外送基地中应用构网型储能等设备,在“沙戈荒”基地“三位一体”配置技术经济规范及各基地配套电源方案审定中均明确鼓励应用构网型储能等技术。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关于组织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53号),针对构网型技术应用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做出工作安排,提出系列落实举措。在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已将“大电网安全稳定防御”确立为面向2030年的标志性成果备选方向,重点攻关构网型储能及其与电网融合调度控制等关键技术。同时,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等重点专项,已系统部署构网型逆变器、自同步控制等一批国家级科研项目,从机理研究、设备研发到系统仿真实现全方位突破。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继续鼓励构网型储能等在“沙戈荒”基地中的应用,加强促进构网型技术应用的政策举措,持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工程示范应用,依托重大专项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并推动其在典型场景中落地实施。
在新能源并网标准修订与执行监督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标准工作,2024年印发《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提出推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并网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的涉网安全性能。印发《2026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明确将微电网、新能源发电涉网安全列为重点方向,支持相关标准立项。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加强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推动涉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制修订工作,推动各类并网主体涉网安全性能达标,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需求。
三、关于打造电源电网安全共治格局
在安全治理方面,电力安全治理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专委会作用,组建能源行业电力安全治理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央地协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总体成型,“团结治网”理念已在全行业形成共识。对于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2024年印发的《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科学界定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范围,把必须管住的管到位。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坚持安全共治,持续推进完善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在安全运行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电网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发挥年度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引领作用,加强常规电源最小开机管理,强化系统性重大风险管控。每年召开全国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汇报分析会暨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分析电力系统安全面临的形势与挑战,部署年度风险管控重点工作。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政策,加强系统备用管理,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
在电力市场方面,近年来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化品种,充分发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在保障系统安全稳定、提升系统灵活调节等方面的作用。2025年,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30个地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方案,优化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可调节资源为系统运行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各地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指导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有效传导辅助服务成本,调动新型经营主体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30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06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安全〔2026〕140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智能电网安全管控水平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发生深刻变化,电网运行安全风险加大。您在建议中分析了大电网运行安全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一是强化能源安全顶层设计。加强统一规划、安全立法、责任划分。二是加大并网主体涉网技术创新。大力推进常规电源调节能力技术攻关,加速推广构网型技术应用,推进新能源并网标准修订与执行监督。三是打造电源电网安全共治格局。树立团结治网共识,强化最小开机刚性执行,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您提出的建议对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我们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一、关于强化能源安全顶层设计
在统一规划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规划顶层设计,持续加强能源电力统一规划,2023年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294号),提出统筹源网荷储整体规划,加强系统调节能力统筹规划,并加强规划与建设、运行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方案的适应性、可行性与安全性。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在电力规划编制工作中,加强各层级各环节规划的统筹衔接,为“十五五”时期电力安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在安全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下新技术、新业态、新主体对电力安全影响,明确电力安全责任和要求,强化电力安全法治保障。
在责任划分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各类新业态有序发展。2024年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确定新型经营主体概念和范围,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应落实的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2025年、2026年相继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从运行管理层面明确了责任界面、安全运行管理要求,提出并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项目内部主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各自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抓好政策落实,积极探索创新,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二、加大并网主体涉网技术创新
在常规电源调节能力技术攻关方面,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363号),明确煤电机组高效调节等指标要求,提出机组在提升深度调峰能力的同时,尽可能通过自身调节或辅助调节方式兼顾一次调频性能。
在构网型技术应用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构网型技术在大电网安全防御中的核心作用。国家能源局鼓励支持在“沙戈荒”新能源外送基地中应用构网型储能等设备,在“沙戈荒”基地“三位一体”配置技术经济规范及各基地配套电源方案审定中均明确鼓励应用构网型储能等技术。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关于组织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53号),针对构网型技术应用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做出工作安排,提出系列落实举措。在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已将“大电网安全稳定防御”确立为面向2030年的标志性成果备选方向,重点攻关构网型储能及其与电网融合调度控制等关键技术。同时,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等重点专项,已系统部署构网型逆变器、自同步控制等一批国家级科研项目,从机理研究、设备研发到系统仿真实现全方位突破。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继续鼓励构网型储能等在“沙戈荒”基地中的应用,加强促进构网型技术应用的政策举措,持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工程示范应用,依托重大专项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并推动其在典型场景中落地实施。
在新能源并网标准修订与执行监督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标准工作,2024年印发《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提出推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并网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的涉网安全性能。印发《2026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明确将微电网、新能源发电涉网安全列为重点方向,支持相关标准立项。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加强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推动涉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制修订工作,促进各类并网主体涉网安全性能达标,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需求。
三、关于打造电源电网安全共治格局
在安全治理方面,电力安全治理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专委会作用,组建能源行业电力安全治理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央地协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总体成型,“团结治网”理念已在全行业形成共识。对于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2024年印发的《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科学界定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范围,把必须管住的管到位。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坚持安全共治,持续推进完善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在安全运行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电网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发挥年度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引领作用,加强常规电源最小开机管理,强化系统性重大风险管控。每年召开全国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汇报分析会暨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分析电力系统安全面临的形势与挑战,部署年度风险管控重点工作。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完善电力安全政策法规,加强系统备用管理,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
在电力市场方面,近年来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化品种,充分发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在保障系统安全稳定、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等方面的作用。2025年,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30个地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方案,优化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可调节资源为系统运行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各地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指导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有效传导辅助服务成本,调动新型经营主体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9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5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安全〔2026〕144号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大电网安全管控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占比不断提升,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发生深刻变化,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您在建议中分析了当前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一是强化能源安全顶层设计。优化完善电网规划,推动新一代煤电建设改造,超前布局一批保供电源,推动储能规模化发展。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微电网等新业态与大电网的安全责任界面。二是推进关键技术创新。推进常规电源调节能力提升,加强构网型技术攻关应用,强化入网检测和运行监督。三是打造电源电网安全共治格局。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常规电源最小开机要求,健全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体系等。您提出的建议对于促进新能源安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对此,我们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一、关于强化能源安全顶层设计
在统一规划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规划顶层设计,持续加强能源电力统一规划,2023年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294号),提出统筹源网荷储整体规划,加强系统调节能力统筹规划,并加强规划与建设、运行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方案的适应性、可行性与安全性。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在电力规划编制工作中,加强各层级各环节规划的统筹衔接,为“十五五”时期电力安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在安全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下新技术、新业态、新主体对电力安全影响,明确电力安全责任和要求,强化电力安全法治保障。
在责任划分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各类新业态有序发展。2024年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确定新型经营主体概念和范围,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应落实的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2025年、2026年相继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从运行管理层面明确了责任界面、安全运行管理要求,提出并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项目内部主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各自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抓好政策落实,积极探索创新,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二、加大并网主体涉网技术创新
在常规电源调节能力技术攻关方面,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363号),明确煤电机组高效调节等指标要求,提出机组在实现深度调峰能力的同时,尽可能通过自身调节或辅助调节方式兼顾一次调频性能。
在构网型技术应用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构网型技术在大电网安全防御中的核心作用。国家能源局鼓励支持在“沙戈荒”新能源外送基地中应用构网型储能等设备,在“沙戈荒”基地“三位一体”配置技术经济规范及各基地配套电源方案审定中均明确鼓励应用构网型储能等技术。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关于组织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53号),针对构网型技术应用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做出工作安排,提出系列落实举措。在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已将“大电网安全稳定防御”确立为面向2030年的标志性成果备选方向,重点攻关构网型储能及其与电网融合调度控制等关键技术。同时,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等重点专项,已系统部署构网型逆变器、自同步控制等一批国家级科研项目,从机理研究、设备研发到系统仿真实现全方位突破。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继续鼓励构网型储能等在“沙戈荒”基地中的应用,加强促进构网型技术应用的政策举措,持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工程示范应用,依托重大专项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并推动其在典型场景中落地实施。
在新能源并网标准修订与执行监督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标准工作,2024年印发《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提出推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并网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的涉网安全性能。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加强新能源涉网安全管理,推动涉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制修订工作,推动各类并网主体涉网安全性能达标,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需求。
三、关于打造电源电网安全共治格局
在安全治理方面,电力安全治理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专委会作用,组建能源行业电力安全治理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央地协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总体成型,“团结治网”理念已在全行业形成共识。对于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2024年印发的《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科学界定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范围,把必须管住的管到位。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坚持安全共治,持续推进完善权责对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提升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治理能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在安全运行方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电网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发挥年度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引领作用,加强常规电源最小开机管理,强化系统性重大风险管控。每年召开全国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汇报分析会暨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分析电力系统安全面临的形势与挑战,部署年度风险管控重点工作。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政策,加强系统备用管理,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
在电力市场方面,近年来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探索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化品种,充分发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在保障系统安全稳定、提升系统灵活调节等方面的作用。2025年,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30个地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方案,优化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可调节资源为系统运行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各地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指导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有效传导辅助服务成本,调动新型经营主体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30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8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安全〔2026〕11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储能电站定期检查机制以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新型储能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保障电力安全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25年底,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1.36亿千瓦。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安全问题值得高度重视,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工作。你们提出的建议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支撑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为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加强储能安全管理,我们已开展一系列重要举措。一是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新型储能关键设备及系统的综合能量转化效率、循环寿命等经济性指标及全生命周期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总体目标,制定了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等工作方案。二是为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我局与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提升电池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开展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论证评价、进一步完善电化学储能相关标准规范、落实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三是我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系统构建覆盖基础通用、规划设计、设备试验、施工验收、并网运行、检修监测、运行维护、安全应急8大领域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
一、关于明确定期检查制度的检查机构、周期、指标等内容
一是我局与应急管理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项目单位强化项目安全管理,在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强化了储能电站安全后评价的政策依据。二是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等50余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全面规范电站设计、并网、运维全流程管理明确设备检测、状态监测等核心技术要求,为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具体技术支撑。三是目前正在编制《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评价导则》等国家标准,涵盖对电站投运后的检查评估要求,包括绝缘性能、容量保持率、转换效率等动态指标的检测评价内容,正式发布后可作为在运储能电站定期安全评价的技术依据。
关于检查实施主体,考虑到储能电站涉及多元投资主体和市场竞争属性,由电网调度机构牵头可能涉及业务边界和公平性问题,适宜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定期评价工作,评价成果提交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作为行业监管和调度运行的参考,更有利于发挥市场专业机构作用,保障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我们正在组织研究人工智能如何在储能安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并推动建立安全评价数据共享机制,支持关键评估数据接入国家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等,统一进行分析管理,加强行业动态监测,定期形成报告。
二、关于推动定检结果与电站容量电费、保险等经济收益挂钩
推动定检结果与电站容量电费、保险等经济收益挂钩有利于建立“检测—评级—收益”的正向循环机制,是提升储能电站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近期,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完善容量电费考核办法,分类进行考核,引导机组提升生产运行水平,增强顶峰出力能力。金融监管总局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积极为储能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保险服务。一是指导保险业协会、保险机构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南方电网储能公司科研院等储能产业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并发布《电化学储能电站保险风险评估指引》。二是引导保险机构围绕储能产业需求开发设计保险产品,覆盖储能系统财产、责任、安装、收益等环节风险保障需求并落地应用。三是借助保险精算技术优势建立新型储能标准化风险评估模型,通过系统算法形成储能系统、储能电站风险等级评价得分,为风险选择和定价提供数据支撑。
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强新型储能安全检查与评估,继续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加快新型储能风险研究与保险产品设计,探索“保险+第三方评级”协同,研究推动有关安全结果和容量电价挂钩,助力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加快储能电站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编制,并着重突出与定期检查相关环节的强制性要求
我局高度重视储能电站国家标准立项编制,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定期检查机制提供顶层指引。一是我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动系统构建覆盖基础通用、规划设计、设备试验、施工验收、并网运行、检修监测、运行维护、安全应急8大领域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明确将电站定期检查、状态评估、容量衰减监测等关键环节明确纳入标准规划。二是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等50余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全面规范电站设计、并网、运维全流程管理明确设备检测、状态监测等核心技术要求,为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具体技术支撑。三是我局联合相关部门,不断推进储能电站领域关键、急需标准的立项与研制工作,研究储能电站安全强制性标准立项的可行性和技术路径,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聚焦行业痛点与实际应用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夯实技术根基,以标准化建设强化全流程技术支撑,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全面赋能储能产业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新型储能安全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30日
关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37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6〕56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展的关键技术,是促进大规模新能源开发消纳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各行业低碳用能的重要手段,已成为能源电力行业的普遍共识。截至202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4亿千瓦,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提供有力支撑,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就业和投资,成为发展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之一。
关于您提出的支持企业开展新场景示范、加大对储能安全技术研发投入、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等建议,国家能源局表示赞同并会同相关单位针对性开展工作,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一、关于鼓励试点应用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立足职责,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应用场景探索,推进新型储能新场景的培育和开放。
一是组织开展新型储能试点工作,以促进新型储能多元技术路线和多种应用场景发展为目标遴选了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涵盖电源侧、电网侧等各类应用场景,后续我们也将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地下空间储能应用试点。二是自2022年起,国家能源局连续四年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选中将新型储能作为单独技术领域予以支持,共计将36项技术装备列入名单,有力支撑了各类新型储能和各类应用场景探索。
二、关于支持科技创新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持续支持新型储能安全技术攻关和重大装备突破,不断提升新型储能电站安全水平。
一是我们依托“智能电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重点专项,开展新型储能安全技术攻关;持续组织实施新型储能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聚焦各类创新技术方向,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龙头企业联合行业优势力量突破安全技术难题。二是组建“电化学能源消防安全联合创新”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实施“电化学储能站火灾防控关键技术”、“电化学储能电站燃爆监测预警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等国家级或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为储能电站安全发展提供支撑。
三、关于强化安全管理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新型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不断提升新型储能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国家能源局与应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提升电池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开展安全条件和设施论证评价、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督促各地构建本地区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体系,将确保安全作为发展电化学储能的重要前提,融入到电化学储能发展各个环节。同时,我们不断推动完善包括安全标准在内的电化学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基础性的技术标准,从源头确保项目建设的科学和安全。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有关单位持续支持新型储能试点应用,加大新型储能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与突破,强化新型储能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5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6〕154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县域新能源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县域新能源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对于优化地区用能结构、拓宽居民增收渠道、培育县域新质生产力意义重大。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健全市场机制与价格信号,增强多元主体投资活力
完善价格体系和创新商业模式方面。近年来,我局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完善价格机制和市场体系。2024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202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推动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目前,全国约80%的上网电量和80%的销售电量价格已由市场形成,通过价格信号激励灵活性资源参与市场调节。
推进电碳协同方面。绿证市场和碳市场都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工具。2024年,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2024〕124号),明确深远海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可在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中自由选择,有效厘清了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界限,避免了环境价值的重复计算。202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明确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具体办法,为电碳证深入衔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完善电力市场价格体系,研究优化配电网价格机制,加快出台《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指引》,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抓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落实工作,推动电碳证有效衔接。
二、关于强化全要素系统规划,优化政策供给与产业协同
我局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新能源政策供给,推动县域新能源与产业协同发展。202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144号),鼓励在配电网扩建受限或偏远地区推广电网替代型储能。202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710号),明确加快主配微协同新型电网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以“自平衡、自调节、自安全”为目标的智能微电网。2026年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公布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6〕16号),将7个智能微电网项目纳入第一批试点,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机制,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支持地方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开展配电网多元投资、主配微协同控制等创新实践,支持建设分布式独立储能及电网替代型储能,加快差异化场景下的智能微电网建设,逐步扩大车网互动应用范围,推动新能源与工商业、农业、交通、建筑等领域融合发展。
三、关于开展试点示范,构建可复制推广经验模式
2023年以来,我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先后公布两批23个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电气化改造,探索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经济带动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地区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同时,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新新能源投资建设和土地复合利用机制,探索构建集体、农户、企业多方利益共享机制。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研究开展村镇微能网建设试点工作,协同推进电力与非电开发利用,提升用能清洁低碳水平和自主平衡保障能力,为建设农村新型能源体系探索解决方案。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局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30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4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电力〔2026〕8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智能微电网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智能微电网是主配微协同新型电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有效提升偏远地区供电保障水平,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应用前景广阔。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一、关于拓展微电网应用场景
智能微电网在电网末端保供场景应用潜力大,可解决电网末端和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电网结构薄弱、供电质量差、施工难度大、投资高等问题,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增强电网末端地区电力保供能力。近年来,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710号)等文件,引导各地区在电网末端和大电网未覆盖地区、新能源资源条件较好地区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智能微电网项目,促进新能源就近开发、就地消纳,提升偏远地区和电网末端供电可靠水平。此外,我们组织开展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工作,首批实施了7个智能微电网试点项目。我们支持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智能微电网,并于2026年4月赴邯郸市涉县实地调研,研究推动智能微电网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型电力系统、新型电网建设,加快推进智能微电网特别是电网末端保供型智能微电网项目实施,扩大发展规模。
二、关于提升配微协同水平
健全微电网配置标准、因地制宜优化源储容量配置、探索配微电网多元互动等建议,对于提高配微协同效率、强化微电网自平衡能力、提升供电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710号)提出一体推进主干电网、配电网和智能微电网发展,推动主配微网形成界面清晰、功能完善、运行智能、互动高效的有机整体,明晰智能微电网与公共电网的安全、经济和社会责任界面。
下一步,我们将编制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业态并网技术经济规范,科学引导、规范、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等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推进储能建设应用
结合不同场景需求、全生命周期经济性等因素科学配置微电网储能设施,能够更好提升微电网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行匹配度,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提升供电保障水平。202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144号),提出积极创新智能微电网、绿电直连、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车网互动等应用模式,进一步发挥新型储能调节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行业持续提升储能技术水平,深化开展储能设施应用于智能微电网的适应性研究,完善评估体系,引导储能科学合理配置。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010—81929273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16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81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电力〔2026〕125号
双少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绿电消纳与产业融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推动新能源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是实现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有效途径。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一、关于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体系
完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体系,能够有效提升新能源利用水平,支撑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通过出台《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等文件,不断完善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市场机制,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市场。为建立健全多年期绿电交易机制,我们已在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中,明确提出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稳定长期消纳空间。2025年,多年期绿电协议成交电量达600亿千瓦时,跨经营区常态化交易机制首次实现大湾区用户用上内蒙古绿电、长三角用户引入广西绿电。为完善分时电价和峰谷电价机制,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不断推进,分时电价逐步与现货市场联动。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高比例新能源参与的电力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市场驱动作用;推动长期购电协议交易常态化开展,为新能源企业实现长期稳定收益提供保障;不断完善电力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激活用户侧调节潜力。
二、关于创新绿电消纳与产业融合的新型组织模式
我们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与产业融合创新,以各类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满足产业绿电需求。关于零碳园区建设,202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一批零碳园区,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助力园区和企业减碳增效,并于2025年12月公布了首批52个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关于微电网建设,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支持各地结合不同产业用能需求,因地制宜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等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关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提出发展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关于完善绿电直连等项目的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明确了绿电直连项目的适用范围和组织模式,将工业园区、零碳园区纳入绿电直连应用场景,并规范了项目规划与投资建设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梯次有序推进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地方和园区因地制宜打造绿电支撑零碳产业应用新场景;进一步完善智能微电网等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配套政策,制定新业态并网技术经济规范;督促地方完善绿电直连配套政策,持续抓好政策落实。
三、关于构建绿电消费与碳市场协同的价值实现机制
绿证绿电市场和碳市场都是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工具,推动两者衔接有利于形成节能降碳政策合力,持续增强全社会绿色发展动能,近年来我们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关于推动绿证市场与全国碳市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的规则衔接,2024年8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4〕124号),厘清绿证市场与CCER市场界线。2025年,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打通了与CCER注册登记系统信息共享通道,从操作层面上支撑绿证市场与碳市场衔接。关于健全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认证体系,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出台《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环气候〔2024〕91号),鼓励基础能源、原材料和有迫切需求的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立项国家标准,建立标准项目管理绿色通道,加强与国际衔接。截至2025年底,已发布15项产品碳足迹核算国家标准和超过200项团体标准。202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通过出台《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促进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核算等不同政策机制有效衔接。关于丰富绿电价值实现路径,我们鼓励碳资产、碳账户等创新发展,支持探索绿色金融产品。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培育绿证市场,扩大绿证交易规模,推动绿证更好纳入碳排放核算,推动电—碳—证市场高效协同;加快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有序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碳足迹分级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四、关于完善绿电消纳的调节能力建设和成本疏导机制
健全调节成本分摊机制、完善储能参与市场机制、建立跨省跨区互济机制,可有效增强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适配能力。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有关机制建设,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中明确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健全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各类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在《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发改能源〔2025〕1171号)中鼓励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用电侧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竞争,支持新型储能等具备灵活调节能力的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在《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中明确了完善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的具体政策,稳定储能项目收益预期;在《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中提出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2025年,全国跨省跨区交易电量1.59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6%。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有效传导系统调节成本;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落实容量电价机制;优化跨省跨区互济机制,研究建立“一次报价、联合交易”模式,推动跨省跨区和省内实现联合交易,促进新能源在更大范围内消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010—81929273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30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27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煤炭〔2026〕7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新能源开发布局支持山西作为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试点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优化新能源开发布局,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构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协调发展新格局,对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山西省积极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扎实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高水平打造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着力将资源优势更好转化为发展优势,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关于优化新能源开发布局
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科学布局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持续优化新能源开发布局,推动新能源开发由规模扩张向提质增效转变。空间布局方面,在“三北”地区优化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开发,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建设,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推动新能源开发规模不断迈上新台阶。山西风光资源禀赋较好,开发潜力较大,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山西新能源产业发展,将晋北地区纳入黄河“几字弯”新能源基地,推动山西新能源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山西省已建成新能源装机规模7904万千瓦,其中风电2856万千瓦、光伏5048万千瓦。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新能源产业规范引导,出台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五五”规划》,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大力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多场景多元化开发,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给,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建设能源强国、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绿色发展动能。
二、关于深化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国家积极推进煤炭与新能源深度融合。2024年,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提出创新矿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和关闭退出煤矿的工业广场、排土场、巷道等地上地下空间发展新能源、储能和碳汇林草。2025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煤炭〔2025〕89号),系统性提出煤炭与新能源融合的主要应用场景和重点发展方向,明确要加快发展矿区光伏风电产业,创新“光伏+”多元业态发展模式,积极推动矿区用能清洁替代,稳步推进矿区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创新矿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方式,推动煤炭产业链延伸与新能源发展协同互促。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25〕93号),提出推进新能源多维度一体化开发与传统产业协同优化升级,优化“沙戈荒”新能源基地电源结构和储能配置比例,因地制宜建设光热发电等调节性电源,鼓励以熔岩储热耦合调峰、就地制绿氨掺烧等方式,提高新能源与煤炭、煤电深度协同水平,提升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效能。
山西煤炭煤电支撑调节资源丰富,矿区融合开发空间广阔,电力网架体系较为坚固,在推动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方面具有良好条件。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支持山西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结合矿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需求,在煤炭矿区及周边区域合理布局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项目,率先打造一批特色典型案例,引领带动行业绿色转型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17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61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6〕117号
您提出的《关于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是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也是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引领国际竞争的新名片。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全国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超过19亿千瓦,占全国装机规模的47.8%。您提出的建议对推动新能源在“十五五”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学习借鉴。
一、关于强化规划统筹协调
一是加强能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统筹考虑新能源基础设施的站址、输电走廊等合理空间需求,引导优化空间布局,为新能源装机目标预留合理空间。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明确新能源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具体办法,批复后纳入同级“一张图”。二是强化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力规划统筹衔接。在研究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和电力规划过程中,持续进行沟通对接,加强新能源与电网、调节资源的协同规划,统筹优化全国电力流向,提升跨省跨区输电和省(区域)间互济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新能源与国土空间、电网、调节资源的协同建设,加大新能源项目自然资源保障力度。
二、关于扎实推进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有序推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积极支持新能源外送通道布局建设,2025年印发《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坚持全国“一盘棋”,以需求为导向,科学优化全国电力流向,服务“沙戈荒”、水风光等清洁能源基地开发外送消纳。二是提升区域(省)间互济能力。优化电网主干网架结构,加强区域间、省间电网联络和互济能力,支撑错峰互济,促进备用容量和可调节资源共享,保障新能源高质量消纳。三是加快构建新型配电系统。构建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柔性灵活、智慧融合的新型配电系统,适应大规模高比例分布式电源并网和消纳。
下一步,我们将压实各方责任,优化主配微网协同发展格局,助力新能源更大范围高效利用。
三、关于提高系统调节支撑能力
一是科学确定系统调节能力需求。我们于2024年印发《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指导各省(区、市)编制调节能力建设方案,推动各地科学测算调节能力需求,合理提出调节资源优化配置方案。二是加强调节性电源建设。高质量建设一批技术先进、发挥功效的新型储能电站,加快推动煤电向支撑调节性电源转型,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积极打造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负荷侧调节资源。三是提升调节资源调用水平。我们印发了《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积极开展新型储能与电源协同优化调度、规模化储能系统集群智能调度及分布式储能虚拟电厂聚合调控等调用方式创新,有效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和调用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省加快实施调节能力建设方案,挖掘调节资源潜力,提升利用水平。
四、关于完善新业态发展政策体系
一是打造新能源发展升级版。2025年,我们印发了《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促进新能源与重点领域深度融合,提出推动新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算力基础设施等协同发展,拓展新能源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场景,提升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和绿色低碳供给能力,提升新能源发展自主性、增强新能源市场竞争力。二是加快探索新业态新模式。2025年来,我们接连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新能源发电通过直连线路直接向用户供电,打通新能源消纳“最后一公里”。目前,全国有99个绿电直连项目完成审批,对应新能源总装机规模3405万千瓦。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加快推广新模式新业态,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利用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