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改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吉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6〕3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吉林省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按照第四监管周期《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标准执行。

二、电网企业、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做好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代理购电机制等政策协同。

三、电网企业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

2.第四监管周期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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