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农业电价执行标准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工商业电价执行标准

(一)工商业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所有电压等级用户均按综合线损率5.37%执行。

(二)海南电网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除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低压供电工商业客户执行单一制电价外,其他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中,党、政、军等行政办公用电,执行单一制电价;发电企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其中不满1千伏用电执行1-10千伏电价标准。

(三)继续执行需量电价优惠政策,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执行需量电价的两部制工商业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对应计量点用电容量。

三、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标准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客户(含电动汽车充电用户),上网电价按我省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浮动,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不参与峰谷电价浮动。

四、趸售电价执行标准

趸售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执行方式待我省明确相关政策后,再从其规定。暂按现行趸售电价机制执行期间,形成的偏差资金纳入代理购电机制统筹处理。

五、抽蓄、储能电价执行标准

(一)琼中抽蓄容量电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执行,为648.76元/千瓦·年。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六、相关要求

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5月底前报我委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做好电力交易系统的适应性改造,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服务。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暂参照第三监管周期方式执行。

附件:1.海南电网输配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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