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价格分类
全省用电价格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大类,用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5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保供用户用电价格
我省电价保供用户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用电)、清洁供暖用电(仅限政府规定采暖期)。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详见附表1);保供电量(含全网线损电量)优先由保供电源龙羊峡水电站、小水电、生物质发电按价格由低到高依次保障,电量缺口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富余电量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本周期我省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12元/千瓦时(含税),基期交叉补贴和实际交叉补贴的差额通过系统运行费按月分摊分享。清洁供暖用电价格,继续按《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79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
(一)电价构成。工商业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五项构成。其中,上网电价基本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各用户月度上网电价、2.9%的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计算;输配电价执行标准详见附表2;系统运行费用包含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发电侧容量补偿电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等科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10千伏及以下工商业用户退出电网代理购电,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我省代理购电价格机制相关政策。代理购电电量由省内机组商业运营前的调试电量,分摊玛尔挡与羊曲水电站留青电量、格尔木燃气电量等非市场化电量(分摊比例以代理购电量占工商业总电量的比重确定),低价保供电源富余电量构成。缺口电量通过省内市场化购电补足,富余电量(负偏差电量)按照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均价结算。代理购电用户整体参与偏差电量考核,产生的偏差费用纳入购电上网电价核算,并同步执行青海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按规定缴纳系统运行费“分时电价损益”。
(三)非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不再执行青海电网分时电价政策,免缴系统运行费“分时电价损益”。
(四)配套政策规定。
1.两部制电价执行标准。工商业用户电价计费方式按用电容量划分: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容量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的,可自主选择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统一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有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自主选择切换为两部制电价,切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逐步实现大容量工商业用户全覆盖两部制电价的改革目标。接入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执行单一制电价。
2.需量两部制电价支持政策。选择需量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当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的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按用户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扣除执行居民、农业电价以及不执行需量电价的独立受电点对应电量后,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扣除执行居民、农业电价以及不执行需量电价的独立受电点“受电点容量”计算。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
3.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电力现货市场平稳连续运行期间,电源侧新型储能与发电机组一体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上网电价按现行市场交易规则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环节视同电力用户,参照工商业单一制用户标准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及输配电费;放电环节可按规定退减对应输配电费;充放电价格通过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形成。
4.用户信息变更电价规则。经营主体实行市场化属性(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用户)统一归集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名下全部工商业户号、计量点的市场化属性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经营主体发生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等业务变更的,按照电压等级分类确定电价政策。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不得改变原市场化属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按照新增用户重新核定用电性质,执行对应电价政策。
5.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一省一贷”农网还贷资金(标准为0.02元/千瓦时)另行向电网企业缴纳。
6.进一步提升供电服务水平。电网企业要充分应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和网上国网APP,积极推行购电制,逐步缩小用户用电量、电费等信息的告知周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电力获得感。
四、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我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与国家及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及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原《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1.青海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2.青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