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管〔2026〕506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照0.021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
二、居民、农业销售电价保持不变,具体标准见《河南电网居民、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附件2)。
三、2026年8月1日后取得试点批复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增量配电网企业按其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容(需)量电价标准缴纳基本电费。
四、电网企业要做好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的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及我委。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
2.河南电网居民、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2026年7月31日

